租赁银行卡后果「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带来的后果」

博主:鼎越翔曼鼎越翔曼 2021-09-26 53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据媒体披露,广州番禺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打掉一个非法提供买卖银行卡的团伙,先后抓获涉案人员22人,冻结银行账户140个,排查出涉案账号2000余个(9月1日《南方都市报》)。

打掉了出租银行卡犯罪团伙,民众为之拍手称快。因为侦破这一案件,有效打击了银行卡犯罪,可让出租银行卡人避免资金损失,有利于维护银行卡市场稳定,堵塞了银行卡出租为洗黑钱提供的便利通道。

租赁银行卡后果

关于银行卡管理,早在1999年1月央行就发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5章第28条规定“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就对银行卡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可按《刑法》、《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定罪,其中《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为国家公民,对这些银行法律条文应该有所了解,不应冒着犯法的危险来达到自身谋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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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一个人想赚钱想疯了的话,就会不择手段,更不顾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据犯罪嫌疑人施某交待,正是因为网络赌博时收到赌友高价求购银行卡信息,将其视为发财之道,并前往东南亚某国家接触上线买家,然后回国许诺以每月数百至数千元的价格,收购、租借亲戚、同学、工友等人的银行卡贩卖至境外,自己则从中提成牟利。而且,这起案件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之处,就是犯罪团伙专门利用嫌疑人亲属、同学、好友的身份,开设银行账户或办理银行卡,用来完成复杂的转账、汇款、拆分或提现等方式隐瞒、掩饰犯罪所得,使得案件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也给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犯罪团伙总以为这种生意巧妙,神不知鬼不觉,哪知道这个发财美梦并没有做多久就被打破,再次应验了再狡滑的狐狸也终究是斗不过猎人的,在公安部门深挖细查之下,犯罪分子原形毕露,等待他们的将是漫漫的牢狱之灾。

然而,该案令人惊愕的是,当前仍有不少民众缺乏对金融法律常识的了解,当自己在做违法犯罪之事时,竟然毫不知情,这才是银行卡出租乱象的根源,也是不少银行卡犯罪悲剧的始作俑者。该案部分出借、出租、售卖个人银行卡的人员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违法活动,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并且成为犯罪团伙的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实施银行卡违法犯罪而借给犯罪嫌疑人,属于共犯,应承担共犯之法律责任;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无疑给了这些将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们一击闷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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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这起案件的发生,对那些意欲打银行卡出租发财歪主意或正在实施银行卡出租犯罪赚黑钱的人敲响了警钟,在法治日益严厉的今天,千万莫乱伸手,伸手必被捉,靠做违法犯罪的银行卡出租生意最终是不靠谱的。必然赶快打消念头,或抓紧机会投案自首、悬崖勒马,才有获得宽大处理和重新做人的可能。否则只有死路一条。

同时,该案给了人们很多的思考,对银行卡犯罪应保持高度警惕,切莫因为与人方便或贪图小利,使自己成为境外电信诈骗、赌博等犯罪集团的帮凶,而深陷违法犯罪深渊。同时也给了司法机构及金融监管部门一次很好的提醒,加强银行卡犯罪仍然不能松懈,银行卡监管仍存在很多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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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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