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协议条款「借用别人银行卡协议」

博主:瑞鑫瑞鑫 2021-09-25 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以下简称“银行卡纠纷新规”)发布,法律从业者的朋友圈瞬间刷屏。本着自我学习、深入理解的原则,特别策划了银行卡纠纷新规相关系列文章,与大家分享。

银行卡合同可能无效?

如今办理借记卡或信用卡,不论是通过网络渠道,还是通过线下银行专员,客户签署的银行卡合同都是发卡行提供的格式条款,客户没有协商调整的权利,那么这些格式条款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呢?

银行卡协议条款「借用别人银行卡协议」

什么是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重点在于“重复使用”且“未与对方协商”,违背了当事人之间协商合意的合同本质,因此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承担更严格的义务,即对与另一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尽到合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

格式条款如何理解?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有哪些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格式条款无效。

银行卡合同中,格式条款对持卡人当然无效吗?《银行卡纠纷新规》第二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只有在发卡行未尽到合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时,持卡人才能主张格式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银行卡合同中,哪些是应当重点说明的内容?对持卡人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提示和责任承担,比如管辖条款、开通网络支付业务的不利影响、办理信用卡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费率和违约金等直接关系到持卡人利益损失的条款。

银行卡合同中,格式条款如何合理提示?这要求发卡行履行严格的合规操作,对重点内容进行合理说明,一般需完成身份识别、合理提示、签字确认三个环节,身份识别可通过人口信息比对系统进行人证核查或刷脸认证,合理提示可要求客户抄写重点内容以示知晓并理解,或用业务办理现场的录音录像来证明,最后是客户本人的签字确认同意并理解合同内容。

需注意的是,持卡人因信用卡逾期拒不偿还时,在进入诉讼程序中有权根据格式条款效力争议主张减少或降低违约金,这对于信用卡逾期后主动清偿本息的持卡人来讲,有失公平之嫌。为了保证银行卡合同相关交易的公平性,发卡行应严格落实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持卡人对重要内容知晓、理解并认可,监管机构亦应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银行对格式条款合理提示的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综上所述,银行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不当然有效,发卡行需履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方能要求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卡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中,有权以格式条款未尽合理提示义务抗辩,主张减少或降低违约金。

如何才算履行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将在下一篇中分享,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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