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别人银行卡「用了别人银行卡的钱不还算什么性质」

博主:鑫乔联合鑫乔联合 2021-09-25 85

5月12日,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民警经侦查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男子胡三(化名)。胡三利用从生意伙伴李力(化名)处借来的银行卡为人“洗黑钱”,一天银行流水高达56万元。

用了别人银行卡

经查,2021年4月初,胡三通过与陌生微信好友闲聊,得知帮其“炒虚拟货币”能赚钱,便心有所动,想尝试一下。因担心这种炒币行为涉嫌违法,胡三特意借用他人银行卡以逃避公安打击。

4月8日,胡三找到李力,告知其最近炒币需要借用银行卡提现,想从李力处借用一张银行卡和与该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用完之后会及时归还,并给予一定报酬。李力起初心存顾虑,但碍于情面,李力还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与自己长期闲置的电话卡绑定,于5月11日将银行卡和电话卡一并交给了胡三。

拿到银行卡当日,胡三便登入某网络平台,以平台收银员的身份,按照平台指示,将平台转入李力银行卡的钱转入平台指定的其它银行账户,并从中获取一定比例提成。

“我是5月11日拿到银行卡开始转账的,没想到5月12日就被抓了。” 5月12日,民警经侦查将李力和胡三抓获归案。讯问中,胡三对民警破案速度之快感到无比震惊。

经查,短短一天时间,胡三利用李力银行卡转账流水达56万余元。

目前,胡三、李力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上案例中,李力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胡三,并由胡三从事电信诈骗等非法活动。该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87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示警

桂阳公安将从大力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群众千万不要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参与任何涉嫌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奉劝已将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的群众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来源:桂阳公安

来源: 郴州公安

The End

发布于:2021-09-25,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佳达财讯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