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催收通知书「欠款的催款通知书」

博主:悦通悦通 2021-09-25 144

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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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未向保证人实际住所地邮寄债务催收通知不当然免除保证责任

阅读提示:债权人(银行)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将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实践中债权人(银行)一般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就涉及送达地址的确认问题。对于法人主体,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果,如无特别约定或者保证人能够证明债权人(银行)明知保证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地办公的事实,债权人(银行)向该地址寄送邮件的行为能够证明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不能仅以邮寄地址错误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

债权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寄送了《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保证人主张公司地址已变更,但未能证明债权人对变更地址的事实知情,且未在工商部门变更地址,应认定债权人向旧地址寄送邮件的行为构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责任不应免除。

案情简介

贷款催收通知书「欠款的催款通知书」

1、2011年10月18日,借款人张某1(甲方)、出借人张某2(乙方)、运辉公司(丙方)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50万元,运辉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11年10月18日,运辉公司向出借人张某2出具承诺书,载明该借款用途为用于运辉公司此前在工行重庆大渡口支行的转贷,完成转到手续后即可偿还650万元借款。

3、2012年3月28日,张某2向运辉公司出具《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载明:650万元借款已于2011年11月2日逾期,要求履行担保责任。该通知书当日通过EMS邮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40号,但无人签收。

4、另查明,运辉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40号,至一审开庭未办理变更登记。

5、一审:原告张某2起诉被告运辉公司,要求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运辉公司辩称其已变更办公地址,张某2对此知情,故张某2向原办公地址寄送催收通知书,应视为运辉公司放弃主张保证责任。重庆市五中院认为运辉公司向原地址寄送催收通知的行为应视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判决运辉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

6、二审:运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诉称张某2向原办公地址寄送催款通知书的因认定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重庆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的原办公地址寄送催收通知书,是否可认定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重庆市高院首先认定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其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的工商注册地址寄送了《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虽然保证人主张其已变更办公地址,但由于未办理工商变更,且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对保证人变更办公地址的事实知情。故应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就最高法院有关本案的判决涉及的实务要点梳理如下,以供实务参考:

1、银行向借款人或者保证人邮寄债务催收通知书,存在被借款人、保证人拒收或者未能送达有效的收件地址,而被法院认定未能在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致使权利灭失的风险。实践中,银行在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邮寄送达地址,如借款人、保证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工商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记载的住所地为准。银行根据约定的地址向借款人、保证人邮寄债务催收通知,且银行能够提供邮寄存根和邮寄内容的,在无相反证据能够推翻银行提交的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银行向借款人、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2、保证人不能仅以未向其现办公地址送达债务催收通知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工商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具有对外公示的效果,银行与保证人约定将公司登记住所地作为送达地址或者事先未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银行向工商登记住所地送达债务催收通知将产生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果。除非保证人能够证明债权人(银行)对其更换办公地点的事实知情,否则不能以送达地址错误,保证期间届满为由免除担保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本案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最高法院就向旧地址寄送催款通知书是否构成保证期间中断问题的论述:

重庆市高院认为:“其次,张正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运辉公司主张了权利,运辉公司不能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1月3日,故保证期间应为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5月3日。债权人于2012年3月2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运辉公司邮寄了《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邮寄地址为运辉公司工商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40号。运辉公司上诉认为运辉公司已经搬迁且张正洁知道新地址,其向旧地址寄送通知的行为不应视为对运辉公司主张了权利,保证人应予以免责,但运辉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已明确告知张正洁运辉公司已变更地址,且运辉公司未在工商部门变更其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6号)的规定,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因此张正洁在保证期间内已经有效地向运辉公司主张了权利,运辉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案件来源

重庆运辉冷轧有限公司与张正洁、张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00号]

延伸阅读

有关债权人(银行)向保证住址送达债务催收通知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最高法院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保证人虽提出第二次邮寄时其工商注册地址已变更,但其并未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通知债权人,且邮政部门证明邮件已经妥投收件人,签收人为保证人公司工作人员,在保证人不能证明邮件未妥投的情况下,应认定银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

案例一:汉中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及汉中祝福大药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887号]

最高法院认为:“安居公司与农业银行于2006年12月15日签订的《保证合同》上盖有安居公司印章,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文某某签字,一审法院认定《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后,安居公司亦未提出上诉。其现申请再审主张《保证合同》系文某某生前与农业银行、祝福药房恶意串通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效合同,缺乏证据证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07年11月16日至2009年11月l5日。农业银行于2008年5月30日和2010年5月24日两次向安居公司邮寄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就邮递送达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了公证,故其2011年9月30日起诉主张权利,不存在超出保证期间或者诉讼时效的情形。安居公司虽提出第二次邮寄时其工商注册地址已变更,但其并未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通知债权人,且邮政部门网运和质量监控部证明2010年5月24日的邮件已经妥投收件人,邮单显示由潘某某签收,安居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亚文在二审庭审中承认潘某某为该公司打字员。故此,二审法院根据《复函》中关于“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的规定,认定农业银行已及时主张了权利,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二审判决落款时间为笔误,经安居公司反映后已裁定补正,不存在未审先判的问题。农业银行在二审中依法变更了代理人,庭审笔录显示法庭已将此明确告知安居公司,安居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居公司提出的程序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依法不能成立。”

2、即使借款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在借款人并未明确新的邮寄地址的情况下,银行向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寄送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应认为是在期间内主张了权利。

案例二:河北长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90号]

最高法院认为:“一、长天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即使新大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已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被出售且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在新大通公司未明确新的邮件寄送地址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工商银行在主张权利时向新大通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寄送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并无不当。长天公司主张工商银行催收债权时应当采取公告方式,法律依据不足。保定市直隶公证处2013年8月27日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工商银行委托的人员以特快专递向长天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即“保定市东风东路493号”寄送了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证明工商银行向长天公司主张了权利,正常情况下该邮件应当送达长天公司。工商银行提供了相应的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特快专递邮件收据,而长天公司未提供证据足以否定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所以应当认为长天公司可以收到上述通知。二审判决认定工商银行2013年8月27日以公证方式向长天公司主张权利发生相应期间中断,并无不当。据此,长天公司所提对《情况说明》真实性的异议、快递员身份及陈述的真实性、保定市邮政速递局是否存在等问题,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3、银行向非保证人预留的地址寄送催收贷款通知书,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实际送达保证人的,不能产生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案例三: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紫祥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17号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尧都农商行向李春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借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即2012年3月20日前。尧都农商行为证明其在该保证期间内向李春锐主张过权利,提交了尧都农商行20l2年3月3日以挂号信(XA137934255l4)方式向李春锐发出的临尧农商催字第20l2-0025号催收贷款通知书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该挂号信被退回,退回单上标注“再查”。该挂号信收件人地址为“临汾市辛寺街39号”,该地址并非李春锐预留的地址。尧都农商行称该地址系紫祥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庭地址,因李春锐和其较熟悉经常在一起,故向该家庭地址邮寄了催收贷款通知书。但紫祥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李春锐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二审判决认定该催收贷款通知书未能有效送达保证人李春锐并无不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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