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后果「出租出借银行卡后果」

博主:友鼎友鼎 2021-09-24 114

别人提出借用银行卡的要求,是时候提高警惕了!

近日,江西省某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银行卡出借人与民间借贷借款人一起对出借人的数十万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子还要从2012年说起。2012年,原告王某根据被告陈某指示,陆续通过银行转款支付350万元到何某所有的银行账户,后何某账户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按月支付利息。现原告王某认为被告陈某尚欠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何某作为收款方,应与陈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何某向法院抗辩称,其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卡早已在本次借款发生前出借给陈某使用,一直在陈某的控制之下,自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对自己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何某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何某应对涉案借款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何某没有拿到王某的一分钱,却因为自己出借银行卡这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数十万元的债务!

如果说何某的上述遭遇仅是破点小财,况且若本案真如何某所述的那样,其在承担责任后,还可以依法向陈某追偿,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但下面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便没有何某这么幸运了。

2019年,戴某通过微信群结识了自称为黄某的银行工作人员,二人在个人信用贷款方面相聊甚欢。某日,戴某询问黄某是否能帮助其办理一张大额信用卡,黄某欣然同意,但作为交换要戴某将其实名制的储蓄卡出借给自己使用。戴某信以为真,就按照黄某的指示,将自己实名制的储蓄卡邮寄给了广东的黄某使用。后黄某消失不见,戴某非但没有拿到所谓的信用卡,还被上海某公安分局的民警找上门来。

出借银行卡后果「出租出借银行卡后果」

原来,黄某利用戴某的银行卡代收跨境网络诈骗得来的赃款,被害人报警后,警察根据资金流向查到了戴某的该张银行卡,遂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经查,该卡进出账流水高达300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该罪增设的目的主要是打击那些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因该罪系上游犯罪帮助犯的正犯化,且该罪是一个微罪,所以司法实践在主观故意的证明要求上,没有上游犯罪帮助犯的证明标准高。一般情形下,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自己借用银行卡给别人是“不对的”,别人可能使用其银行卡“做坏事”就可以了,不需要行为人明确认识到对方借卡就是用来犯罪的,因此,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换言之,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者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均可以以本罪进行处罚。所以,戴某可能会因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而面临最高三年的牢狱之灾。

总之,网络时代的到来,让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处处充满着危机,一方面要谨防被不法分子诈骗,另一方面还要掌握好合法与违法的尺度,避免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此,建议对于个人的一些证件、账户以及与金钱相关的任何东西,还是细心保管好为妙,不要轻易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不仅将自己推入民事赔偿的风险之中,还可能会因此遭受牢狱之灾,到时再度追悔可就来不及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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