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保贷款未还「三户联保贷款6年未还」

博主:源石米云源石米云 2021-09-24 50

团场职工往往通过五户联保的方法进行贷款,以解决春播资金难的问题,等年底种地有钱了再把贷款还掉,联保户之间往往也没有什么资金纠葛。这看似稳妥的事情往往也有例外的时候,比如,联保户中有人还不上贷款,其他联保户就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今年,150团职工刘明就碰到了这个“例外”。

【案情】

1994年,吴达和陈华登记结婚。2016年3月30日,被告吴达与原告刘明、案外人何江、李茂玉、罗新明以五户联保的方式与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五人各自向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借款人以外的四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其中,吴达贷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1月28日。被告陈华在《借款人承诺及授权书》上作为吴达的配偶进行了签字,承诺其对吴达的借款有还款义务。当日,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向吴达发放了借款。

联保贷款未还

2016年8月9日,吴达和陈华协议离婚。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还款。无奈之下,刘明和另三名联保户代吴达和陈华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中,刘明于2017年1月24日代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216.89元、利息490.41元。近日,刘明将两被告告上法庭,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达、陈华偿还刘明代付款7万元,利息损失2000元,合计7200元,驳回了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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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薛战赢法官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代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代两被告偿付款项,必然给原告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索款交通费损失,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索款交通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通讯员 安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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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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