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管理「并购贷款管理办法2018」

博主:霆电银证霆电银证 2021-09-22 69
并购贷款管理

来源:全行审批人论坛

并购贷款业务是银行传统业务中比较难做的一个业务领域,难在政策多,市场变化快,与一般性业务是两条独立的审查思路,结合实务谈一点注意事项。

一、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涉及的重点政策

这一块政策分布比较零散,主要是选择最核心的政策或通知。

1、《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

这是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纲领性文件,08年制订,15年进行了修订。最大的变化是并购贷款上限可为评估价的60%,期限最长7年。很多银行内部的管理办法都是在这个文件基础上编订的。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年第32号)

该办法目的是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核心目的非常明确。该办法界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围,明确了国有资产转让形式及程序,如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符合一定情形的产权转让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等,对业务范围(是什么)、法定程序(如何转)、以什么价格转等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明确,步骤比较清晰,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3、《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

该通知目的是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共11条要求,每一条都很重要。比如实务中接触的较多的是,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8年第36号)

该办法目的是为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推动国有资源优化配置,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办法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股份分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10个类别,针对每一种情况做了不同的要求。另外,该办法专门提到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该办法中的国有股东的定义与前述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2016年第32号相比,范围相对窄一些,实务中应注意。

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新《证券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166号令),集中修改一部分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梳理市场公开信息,较14年的主要变化是:明确了要约收购豁免行政许可取消后的监管安排,调整了豁免申请的内容;增加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变动达到 1%时的信息披露要求,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明确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主要是违反相关要求的,违反前述要求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超比例买入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增加披露要求;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的锁定期由12个月延长至18 个月。

并购贷款管理

6、《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

其中在“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并购贷款业务,应综合考虑并购方的资信情况、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稳健性、自筹资本金充足情况,并购标的的市场前景、未来盈利、国别风险、协同效应等因素,充分考虑过程中的交易操作风险、业务整合风险,审慎介入周期性行业及跨行业的境外并购项目。开展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应加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审慎评估借款人及担保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日常并购贷款业务被否决的几个原因

1、左手倒右手,潜在业务背景不真实。

常见于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控股股东与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比如笔者之前遇到的一笔业务,当地一家国企拟收购当地另一家国企控股的企业。穿透股权看,两个国企实际是一个出资人,走并购形式换东家,资产评估价格存在虚高的情况,融资实际是被出资人统筹用作旗下各公司经营周转。核心问题是评估定价要公允,真实资金用途要弄清。

2、政府方主导,有替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嫌疑。

比如实务中看到一家区县级平台企业拟收购一家全民所有制自来水公司,申请大额融资,并购完成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该平台主要负责区域内基础设施改造、土地复垦等,污水处理并非以往经营范围。该业务最核心问题是财政局同时对还款缺口进行资金补助。从业务逻辑看,财政局专项补助用于还款,承担一定兜底责任,与当前政府债务管理要求有违背,可操作性不强。该类业务有可能会被理解为是给了政府融资平台一笔长期资金,收购动机及后续规划不清晰。

3、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不满足条件。

部分银行在实务中对地产业务的并购行为进行了限制。主要依据是18年2月上海银监局下发《关于规范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大类贷款的监管要求,432成为地产并购贷的获批条件。虽然属于地方性监管政策,但在业内具有一定导向作用。监管部门对于贷款资金直接或变相直接支付土地出让金也是严查重罚的,“变相支付”的理解各有不同,所以偏好谨慎的银行会按照顶格要求对辖内机构进行窗口指导或直接将个别地方的监管要求列为全行的审批准入标准。

4、置换他行融资存在一定争议。

实务中,部分机构申请的并购贷款用途是置换他行前期发放的并购贷款。按照监管部门下发的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提到的并购贷款的定义,表面看好像是符合的,但穿透看,签订授信合同时资金用途明确是置换融资,置换融资一般是直接受托支付给原融资机构,资金并非直接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所以该类业务获批可能性也较小。

三、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注意事项

银行并购业务除了需要考虑日常经常提到的,比如并购目的、协同效应、评估价格、交易结构、还款来源、风险因素(法律风险、整合风险、经营和财务风险、国别风险、资金进出境风险、汇率风险等)外,结合实务中遇到的业务,提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1、关注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质押转让的各项操作要求。

根据前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性质的资产或股份转让或质押要求较多且需要满足必须的基本动作。比如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实际开展时就要注意质押上限。另外,经查询公开信息,城投平台并购上市公司19年至少有10起,2020年一季度国有资本入股上市公司约24起,流程更复杂,耗费大量精力。实务中,应根据前述办法或其他监管要求进行操作,在遇到困难时及时向专业律师机构或对应主管部门咨询,上述办法或通知目的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帽子比较重,需要格外重视。

2、关注并购贷款中的保函业务。

根据原银监会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该指引明确了并购贷款的最高上限,但是对其余40%的资金来源没有明确,仅在第33条中提到“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实务中,存在以融资类保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的情况,尤其是海外并购业务,而融资类保函实际也是银行信用,变相放大了银行授信风险,也应给予关注。

3、关注房地产行业并购的特殊要求。

目前地产并购涉及的监管政策主要是上海银监局2018年《关于规范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目前监管方向是监管差异化管理,上海局的政策属于地方性政策,不具备普适性。后一个通知提到的银行监管工作要点,关于房地产行业政策,主要是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但没有对此进行详细解释。实务中,银监部门对地产并购有处罚案例,比如今年2月份北京银监局对中信银行有2020万元罚款,其中涉及借款人用于变相置换项目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务中,融资机构也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对该类业务存在不同的观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4、关注外管局、商务部门对跨境担保和投资的要求。

跨境并购的,若属于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在未取得核准前,原则上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涉及跨境担保的,也需要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要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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