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退市整理期并不是在保护投资者而是在坑害中小投资者,你怎么看?

博主:银泰亨银泰亨 2022-08-07 426

退市整理期,究竟是保护投资者还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个问题本身并不难回答,也不难看清。

首先假设,是保护投资者。

那么,保护的是持有退市股票的投资者,对于他们来说,踩雷了,股票突然退市,市值持续跌停,损失巨大,增加退市整理期的作用就是继续交易,期待有人无知或者投机去接盘好让踩雷退市的投资者有机会卖出而退出。

问题在于,从公告退市开始,到退市整理期,一般股价都要跌掉50-80%,退市整理期继续下跌,市值的持续大幅损失,是保护持有者利益吗?

其次,假设是损害投资者。

所谓的损害投资者主要是指在退市整理期,因为赌炒作或者赌若干年后重新上市的投机者,他们会频繁或者在退市最后阶段买入。

那么,问题来了,因为投资者无知或者有投机思维,就该惩罚他们吗?监管者是为了净化市场,使得所有上市公司都不敢做违法和欺诈造假的事,更有意义,还是以惩罚投机者更有意义?哪一个才是问题的源头?

所以说,退市机制,我一直强烈反对。退市,只要一旦认定造假和欺诈,或者挪用公款或者高价关联收购或者内幕交易,应该立即启动退市程序:

第一,立即停止交易。让所有的持股和损失的状态冻结固化,以便于利益和责任清算,不应该人为增加混乱使得后续投资者损害赔偿清算困难。

第二,立刻启动调查和司法裁决程序。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结案,否则由投保局或保荐券商垫付一切投资者从买入到持有市值损失。不得类似目前,一个案件两三年得不到落实,持有的投资者连发起司法诉讼的法律支持都得不到!!!!这个压力不应该由投资者承担,而应该由监管不力的监管者承担,由他们通宵达旦地去加班抓紧而不是默默地由着投资者受损害和煎熬!!!

第三,立刻做出裁决,包含该公司造假欺诈人员的责任认定,该公司保荐券商的责任认定,以及该公司上市的审核发审委责任认定,其他第三方包括会计审计,律所的责任认定。

所有的责任认定都必须附随具体的责任承担的投资者损害赔偿的相应金额。

第四,立即启动财产保全,对上述负有赔偿责任的个人和机构按照裁定的赔偿金额冻结其对应的财产。并监视居住禁止离境。

第五,由投保局和保荐券商垫付一切投资者损害赔偿金,并有投保局和保荐券商自行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六,赔偿责任处置完毕后转由刑事司法程序。

因此,从美国塞班斯法案的完善和效率,以及美股港股的退市机制来看,我国退市机制存在严重的定位错误和机制问题,却长期不予建立健全,尤其是退市整理期,简直是颠倒黑白,严重缺陷的机制设置。

之所以投资者损害赔偿计算混乱和复杂,就是因为司法裁定时间和投资者持股交易时间界定存在巨大争议,而投资者无辩论权,完全由司法裁定认定,这非常不符合法制精神。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退市整理肯定是保护投资者。因为你可以卖出股票,换取现金。但是又为何是坑害投资者呢?是因为股市的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会连续跌停,你卖都卖不掉,难道这个不是坑害吗?但是,我有个人的见解:

1、退市整理期,本身的出发点,就是保护投资者的;

2、坑害投资者根本不在于退市整理期,而在于退市交易制度或者上市前期;

理由如下:

(1)带病上市带来的退市整理,原因在于带病上市上,上市审批有问题,所以不在于退市整理;

(2)退市整理的交易制度,如果非市场行为,而是监管问题和上市公司本身的问题,应该在退市整理期首日:上市公司或者保荐机构,拿现金直接以被坑散户的成本价,原价购回。这样的退市整理,我个人认为是保护投资者的退市整理交易制度。

上述回答,是我个人观点。喜欢并认可土菜观点的朋友,点关注以及评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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