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听了律师同学的意见后自己去起诉,败诉了能怪律师同学吗?

博主:蕴辉蕴辉 2022-08-05 119

败诉怎能怪你的同学律师呢?

民事案件法官经常引用这么一句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法官审理的原则,也是打赢官司之所在。一个事实,一个法律,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所说事实靠证据说话,并且民事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张小姐起诉就要准备证据。

尽管律师同学给予了咨询,因没委托律师作为诉讼委托代理人,也就是没出庭。仅仅咨询,没有委托。委托与末委托,效果不能一样。败诉了,别埋怨你的同学律师了。

因为法庭审理有法庭调查,原告要拿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有法庭的辩论,对证据要经过质证并且查实,才能做好定案的根据。

这时原被告双方各说各的,唇枪舌战,摆事实讲道理。有的无理辩三分,有的有理不会辩,辩的能否说到点子上,切中要害,最后的结局不一样。

看了情况介绍,我觉得这起案件涉及3个问题:

1.张小姐销售的美容产品质量,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

销售的美容产品必须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保证美容产品质量,最简便的途径是进货渠道正规,有产品合格证。有合格证就不是“假的”。

2.张小组在微信群发美容产品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假如美容产品广告中销售状况,曾荣获荣誉等信息,以及有关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学成果,统计资料,调研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的,就可认定为虚假广告。

没有虚假广告成份,就不允许被告不负责的指责。

3.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张小姐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张小姐销售的美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存在虚假广吿问题,

而被告称产品是假的,让她拿出假的根据来。拿不出真凭实据证明是“假的”,她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必须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告在微信群中骂张小姐为“泼妇”,构成了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揑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你有录音证据,可报警,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正因为张小姐没有委托同学律师打这场官司,没有在法庭以雄辩的事实和熟练的法律知识,说出对自己有利的话语,败诉了。

当然打官司能否打赢是多因素的,律师也不能打保票百分之百都打赢。因为法院有判决的决定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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