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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招信华泰招信华泰 2021-10-20 190

2019年3月6日晚6:40韩友谊信用卡,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作开设的《金融犯罪专题》暨《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第三次课程韩友谊信用卡,在北京大学理科教学楼209教室如期开课。

本次课程的主题是《内幕交易案件刑事辩护实务》,授课律师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副秘书长、大成企业合规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马朗律师,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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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朗律师以自己承办的具体案件为主线,贯穿了授课的全过程。在进入正题以前,马朗律师分享了自己执业数十年中对于事实、证据、法律三者逻辑关系的思考。

马朗律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案件进行了剖析。

首先,在对内幕信息概念的界定上,马朗律师表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内幕信息的认定需要考察两个元素韩友谊信用卡:一个是重大性,另一个是秘密性。对于重大性,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理解或聚焦在这个消息本身对股价的影响。但是,逻辑顺序应该是一条内幕信息首先是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之后因为很多投资者买进才会把价格抬上去。”马朗律师强调对于内幕信息的重大性的判断,应该落脚在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上,而不是落脚在对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上。同时,马朗律师还重点讲解了内幕信息的地域性、内幕信息与未公开信息之间的区别。

其次,在对敏感期的判断上,马朗律师根据现行的规定,讲解了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的时点。马朗律师认为,重大内幕信息的形成是长期、复杂和不断讨论的过程。从辩护思路的角度,最好是能够把内幕信息形成确定在信息已经实质性地开始启动并且有非常大的可能去落地,只有把这两个要素放在一起的时候,才有对行为处罚的意义和必要。马朗律师同时也对内幕信息的公开时点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三,鉴于实践中大量内幕交易的案件都存在由证监会出具行政认定函的情形,马朗律师对于行政认定书的载体与表现形式、行政认定文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刑事裁判采纳行政认定文书意见之标准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定作了系统的分析。

第四,马律师对内幕信息的二次传播与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作出了评议,也提出了刑事处罚过程中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二次传播处罚的倒挂问题。

随后,马朗律师和同学们就案件进行互动讨论,并对四位同学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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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和点评阶段,王新教授首先感谢马朗律师从千里之外、直接带着行李箱从机场赶赴课堂、为同学讲授的专业勤勉精神,认为马朗律师通过生动的实践举例和理论分析,让同学们近距离体会到内幕交易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的要点。然后,王新教授在将内幕交易罪的认定简而概括为“什么人”、“用什么样的信息”、“干了什么”等三条红线问题之后,展开综述。

对于行为对象(“用什么样的信息”),王新教授在界分了证券类犯罪中涉及信息的犯罪类型后,区分了证券内幕信息与期货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外延,并提炼出内幕信息的三大特点韩友谊信用卡:未公开性、重要性和真实性,认为未公开性和重要性是内幕信息的两个根本属性。由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一样,在信息方面都具有“未公开性”,故需要在“重大性”方面予以考察界分。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形成时点和公开时点)这个关键问题的认定,王新教授将其比喻为故意杀人罪中关于生命的开始与结束之认定,并且结合董正青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详细地剖析了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中的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

在危害行为(“干了什么”)方面,王新教授解释了“亲自交易”、“泄露信息”以及“影响他人交易”这三种内幕交易行为类型,并进一步解析了不应予以认定的除却情形。

在犯罪主体(“什么人”)上,王新教授逐一剖析了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这两类主体,特别对特定身份型获取型、积极联系型获取型两类主体的认定条件予以解析。

最后,王新教授回应了行政认定函在实践中证据力太强的问题,认为有待于完善改进。同时,从比较的角度,对内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标准予以评议,认为目前两罪持平的入罪标准,并不能反映出两罪之间危害性的差异,应该拔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标准。对于马朗律师提到的内幕信息二次传播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王老师结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口口相传”的规定,认定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和“放任”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信息的再次传播。

授课结束后,王新教授为马朗律师颁发该课程的授课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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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课内容翔实生动,氛围热烈和谐,同学们也充分享受到了兼具实务经验和理论深度的知识的饕餮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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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大成金融犯罪讲堂》课程安排

2月20日

赵运恒:《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

2月27日

娄秋琴 :《债券类犯罪的实务认定》

3月6日

马朗:《内幕交易的认定问题》

3月13日

韩友谊:《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3月20日

蒲桂平:《罪与非罪的博弈:“泛亚”授权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解析》

3月27日

马成、张志勇:《P2P平台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难点与辩护要点》

4月3日

翟建、宋云苍:《非法集资罪的认定问题》

4月10号

周跃立:《从死刑到无罪:金融高管的罪与非罪》

4月17日

马俊:《创新金融行为的罪与非罪之实务探讨》

4月24日

肖飒:《金融科技创新中的刑法风险》

5月8日

王菁:《新形势下遏制新型金融犯罪的传导》

5月15日

韩嘉毅、许兴文:《骗取贷款罪的实务认定》

5月22日

黄应生、邢志:《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5月29日

王素军、肖飒:《电子货币传销的罪与罚》

6月5日

平云旺、张成:《金融合规和刑事风险防范案例解析》

The End

发布于:2021-10-20,除非注明,否则均为佳达财讯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