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领用基本规定的信息

博主:正捷正捷 2021-10-14 94

2021年5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5月25 日起实施。《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笔者认为:该《银行卡规定》的出台,由原来的“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向“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进行转变,因此,对银行的相关业务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也对银行此后开展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结合办理银行卡纠纷的实务经营,对银行卡新规的规定变化之初进行解读。

持卡人向银行申办信用卡,需要填写信用卡个人申请表。申请表一般是折页式的印刷资料,而申请表背面往往就是信用卡领用合约,领用合约条款众多,规定详细,但是字体往往被印刷的很小。如果不仔细约定,很难看清银行卡关于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的规定。此次银行卡新规首先对于银行卡申领采取了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无论是银行卡个人申请表还是领用合约,均是由发卡银行提供的印刷资料,由持卡人进行填写和签署。显然,银行卡个人申请表和领用合约均属于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持卡人申请银行卡,会涉及费用问题;同时,若存在逾期,又会涉及罚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多项违约责任;均为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新规要求发卡银行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达到持卡人注意和理解的结果。否则,持卡人就可以主张该条款的不成为合同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约束力。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卡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格式条款未提示和说明的抗辩是由持卡人提出的,而非由人民法院直接审查。

那么,发卡银行如何才能做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呢,笔者认为较为稳妥的方式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罚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条款采用加黑字体印刷,由此能够达到让持卡人注意的效果;另一方面是要求持卡人签署“持卡人已仔细约定领用合约各条款,对包括罚息、复利、还款违约金、滞纳金在内的各项条款均予以理解”条款,由此达到让持卡人理解的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3月24日发布《202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20年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89.54亿张;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81.77亿张,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7.78亿张。2020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73454.26亿笔,金额 888.00万亿元。《银行卡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所以,面对天文数字般的银行卡,如果完善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将给全国广大发卡银行和持卡人带来深远的影响。

作者:张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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