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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融易百联融易百联 2021-10-12 69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当事人家里孩子(20岁,已成年)正在重庆大学城上大学,昨天被派出所叫了去,说涉嫌电信诈骗。怎么回事呢?据孩子说,几个月前,在“蝙蝠”聊天软件上,一个浙江的人叫他去做兼职,并给他订了机票到杭州。他到了那里后,在这人的要求下,到银行办了七套网银并交给他。之后就回到了重庆。事后这人付了600元给他。他曾询问那人是不是拿去做违法的事情,那人再三保证不是。

我一听就大概明白怎么回事了,这个孩子的银行卡被人利用作了为诈骗或赌博等非法资金结算平台的走账工具,这些人用银行卡“洗钱”,黑话叫“跑分”。现在被公安机关传讯,事态已经非常严重了。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一、诈骗罪。

这个是非常严重的罪名,而电信诈骗又是诈骗罪中严厉打击的一种。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这个孩子如明知其银行卡被用作电话诈骗,而仍然提供,则可能作为诈骗罪的共犯。重庆地区,诈骗金额超过七万元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怎么认定是否“明知”呢?除了他的口供以外,法律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

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的司法解释是于今年的6月26日才公布,而这个孩子出售的银行账户正好在5张以上,可谓正撞枪口。

发生这种事情,可以想象作为家长是多么的心情焦虑。因为很大概率上,这个孩子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本应是大学里青春飞扬的日子,变成铁窗下自由难觅。本应光明灿烂的前途也就此毁了。当然,他也不是全然没有机会。法律规定:“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律师再次提醒:勿贪小利,管理好自己的个人身份证件、电话卡、银行卡,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2021.6.3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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