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管辖(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博主:创利投创利投 2021-10-11 108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管辖

一、刑法条款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重点

刑法规定中,对于本罪并未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容,但是并不意味着本罪就不需要具备这一主观目的。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就是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也应当具备本特征。所以,在本罪的认定中,仍然应当始终把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目的。

本条第二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如果盗窃了他人的信用卡使用,此时显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故被害人为信用卡的主人。但若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此时被害人为银行,侵犯的客体除了银行的财产权之外,还有金融管理秩序。此区别应当详细考证,根据事实予以区分。

本罪的表现形式在刑法条文中已经列明,不再赘述。

三、立案追诉标准

(一)立案标准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量刑标准

1.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订)》(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2018年12月1日修订)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法发〔2017〕74号)

(四)《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11〕29号)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8〕1号)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五、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以其本人名义向某银行的支行申领了一张公务员信用卡,期间共透支本金20 000元。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张某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截止案发,共欠银行本息91 423.52元。案发后,张某已陆续全部偿还透支款息共计102 029.6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二审宣告前,张某已经偿还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案例二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银行的某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之后,李某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和在ATM机取现金。后李某还款人民币3 800元后,再未还款。李某累计透支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67 502.97元。该支行工作人员多次采取电话、上门催收的方式让李某还款,但至案发前李某并未偿还所透支信用卡的任何款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退还了李某的全部所欠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退还了李某的全部所欠款项,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其不予关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判处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六、律师说法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但信用卡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在着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民事纠纷,更有可能涉及到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现行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一)信用卡透支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在银行预留的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典型的恶意透支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盗取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亦属于信用卡诈骗,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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