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欠款8万的信息

博主:英苏英苏 2021-10-08 57

信用卡欠款8万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该《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才能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而在(2019)晋01刑终13号案件中,行为人的信用卡欠款8万多,逾期168天,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罪,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为37000元,于2015年5月8日激活并使用。被告人在使用该卡过程中,于2016年1月6日向该行申请“万用金”174000元,于2016年3月17日向该行申请万用金87000元。该卡于2016年9月10日开始逾期,截止2017年2月24日,共逾期168天,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88748元,其中“万用金”金额82250元,固定额度内消费金额6198.75元。

表面看起来,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啊。为何无罪呢?

原因就在于该信用卡的“万用金”的性质认定问题。该“万用金”是该行向信用卡人提供的分期还款信贷,将核准的信贷款项转入持卡人同名项下的其他账户或由持卡人通过银行柜面提取,该授信额度不占用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额度,持卡人通过信用卡偿还利率。所以,万用金的金额不属于信用卡中固定信用额度的可透支款项,而是属于变现发放贷款,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制对象。同时,《解释》第11条也明确规定:“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同时,发卡银行也证明被告人信用卡的固定授信额度中的透支金额为6198.75元,这个金额又明显没有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够罪数额。所以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无罪。

作者: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研习法律十七年,成功办理多起无罪案件,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诈骗犯罪、金融犯罪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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