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险怎么分?

博主:名阳名阳 2021-10-01 75

如今这个时代,离婚不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事情,它成为了电视剧中常见的素材,生活中时有发生的故事。离婚成为感情走远、缘分散尽的夫妻的一种常见选择。

现在很多家庭都有购买保险,那么如果离婚了,这些保险应该怎么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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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保单的婚姻财产保卫战

陈女士于2011年在A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了年缴一万元的人寿险,2014年在B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了年缴两万元的分红险。两份保单的缴费期为10年。

李先生于2010年在C保险公司为儿子投了年缴十万元的分红险作为儿子的教育基金,缴费期为5年。

2019年,陈女士和李先生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关于这三份保单的分割问题,两人持有不同立场。

陈女士认为:不应分割——保险在自己名下,且保险尚未到期。

李先生认为:应该分割——三份保单的保险费均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这个案例中,保单是否可以分割的关键问题是保单是否具备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意味着保单是否具有财富属性。

“现金价值”是在退保或保险合同解除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的返还价值,因此,“现金价值”又称“解约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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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保单的不同分割方式

1、寿险保单的投保人和受保人为同一人

①离婚时,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这部分现金价值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②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投保人应当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然后该保单就完整归属于投保人。

陈女士的两份保单都属于这种情况,所以,陈女士假如希望继续持有这两份保单,需要向李先生支付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的一半。

2、寿险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为配偶

③离婚时,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受保人希望继续投保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受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予投保人,然后将保单的投保人更改为受保人,受保人可以继续享受保单的保障和收益。

这个案例中的三份保单都不属于这种情况。

3、寿险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为子女

部分法院认为: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投保的,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保单直接归属于子女。离婚时,主要处理保费负担问题,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保险具有保障和杠杆功能,每年交付少额保费,获得大额的保险金额或者在期满后获得数倍于保费的保险金,如果中途退保,则只能领取保险的现金价值,而期满前的现金价值有可能低于已缴纳的保费金额,使投保人遭遇损失,所以不会强制进行分割。

通常做法是向另一方支付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款;如果是为子女投保,则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

那么,如果保险理赔了,那保险金分割不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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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险金的分割原则

个人财产——不分割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中死亡受益人的保险金等具有明显人身依附性的,原则上应属于被保险人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没有人身属性、或者人身属性没有那么强烈、更多为储蓄或投资功能(如生存保险)的保险金,原则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会有更多特殊、较为复杂的情况,一篇文章无法给大家讲全所有的问题,只能列举了一些常见情况给大家作为思路借鉴。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拥有稳定美好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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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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